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指出:“必須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實施,支持各民族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實現共同發展、共同富裕。”民族區域自治是黨的民族政策的源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行的初衷、堅持的依據、完善的目標就在于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在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在維護民族平等團結、促進民族地區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創舉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后就十分重視民族問題,一直孜孜不倦地探求解決民族問題的出路。經歷了一個探索、界定、再探索、再界定的過程,中國共產黨創造性地將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確立了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把民族平等作為立國的根本原則之一,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并列的一項政治制度。我們黨采取民族區域自治,既保證了國家團結統一,又實現了各民族共同當家作主。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多民族國家政治制度問題上的一個偉大創舉,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作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團結是我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加強民族團結,根本在于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創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成為推動黨和國家全局工作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高舉各民族大團結旗幟,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踐行守望相助理念,把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建設得更加牢固。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史發展的必然
中華民族在千百年的發展歷程中構成了“多元一體”的總格局,這是先人們留給我們的豐厚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中華民族追求團結統一的內生動力正是各民族團結融合、多元一體的淵源。對于多民族國家來說,能否正確認識處理民族問題是關系興衰治亂和生死存亡的問題。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基本原理與我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其中就包括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成立以來,就積極探索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在一定范圍實踐過民族區域自治,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1949年9月,在新中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根據中國共產黨的建議,各民族、各黨派代表共同協商決定,建立統一的多民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并通過了在當時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專門闡述了新中國的民族政策,并明確把民族區域自治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新中國之所以作出這一重大歷史抉擇,主要基于對中國國情的把握。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民族關系歷史特點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民族關系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堅持“兩個結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做到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重要論斷重申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動搖的重要地位,揭示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義,為我們更好地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一,要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團結統一是國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團結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同時,要在確保國家法律和政令實施的基礎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給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決好自治地方特殊問題。其二,堅持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民族區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區域因素。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民族區域自治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歷史選擇,是增強各民族團結與合作、促進各民族繁榮與發展的有效途徑,是維護國家穩定和統一的重要保證。我國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都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擁有的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設各項事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內蒙古的蓬勃發展體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先進性和正確性
內蒙古的民族歷史和文化,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歷史和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1840年鴉片戰爭后,隨著帝國主義列強的入侵,中國逐步淪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內蒙古人民與全國人民一樣,頭上壓上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為了反抗壓迫,內蒙古各族人民進行了長期抗爭,但都以失敗告終。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中國革命的面貌由此煥然一新,也為內蒙古的民族解放帶來了光明和希望。從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的成立、東西蒙古自治運動的統一到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內蒙古的革命斗爭是中國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內蒙古各族人民為了尋求解放,團結一致,浴血奮斗,走上了民族區域自治之路,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內蒙古自治政府。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鞏固了內蒙古各民族的團結,維護了祖國的統一,為各民族實行區域自治樹起了一面旗幟。內蒙古自治區具有民族團結的光榮傳統,曾被周恩來總理譽為“模范自治區”。長期以來,內蒙古各族人民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愛護民族團結,像珍視自己的生命一樣珍視民族團結,不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70多年間,內蒙古自治區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用足、用活、用好國家賦予民族地區的自主權和各項政策,不斷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規體系,保持著民族團結、邊疆安寧、社會穩定的政治局面,城鄉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內蒙古自治區的蓬勃發展,體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先進性和正確性。內蒙古經濟社會發展的偉大實踐和輝煌成就,是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實踐,是包括內蒙古各族人民在內的全國人民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偉大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內蒙古的偉大勝利果實,充分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實踐充分證明,只有堅定不移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內蒙古才有輝煌的今天和更加美好的明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政策與制度的制定與選擇,符合歷史邏輯,順應時代潮流,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們在這條道路上行穩致遠的制度保障。必須始終不渝地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繼續堅持民族團結光榮傳統,倍加珍惜“模范自治區”崇高榮譽,鞏固發展民族團結大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凝心聚力。